【案情简介】
FMC公司、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MC新加坡公司)系“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20年8月17日,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以“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润丰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产品”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0万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潍坊润丰公司以其有合法来源、样品并非销售行为、系为行政审批进行的研究等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向俄罗斯客户出口该产品等行为构成侵权。潍坊润丰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专利的类型、潍坊润丰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潍坊润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裁判结果】
2021年8月27日,青岛中院对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和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临近保护期的专利仍然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潜在的生产厂家往往会实施少量试生产、少量出口和销售、寄送样品、预申报许可证等行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涉案专利“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是业界较为知名的农药产品,因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相关厂家开始为生产销售做准备。法院对被告潍坊润丰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进行逐一判断,为专利权的保护划定了合理的边界,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又准确规范其他生产厂家的预生产行为,为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