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2022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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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故意“搭便车”重复侵权

【案情简介】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柳工公司)系第4788563号、第4788561号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同时系liugong.cn、liugong.com、liugong.com.cn域名的注册人。广西柳工公司产品及商标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装备工业品牌价值50强”称号,其生产的装载机销量为全球首位。

后广西柳工公司发现,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柳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宇钖公司)在其企业官网、宣传手册展示的产品及厂房显著位置标注“柳装重特”“LZLG”等

法院判决三倍惩罚性赔偿220万元

标识,以及使用“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辰宇公司)在产品上使用“LZLG”标识,侵犯了广西柳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任某、潘某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使用“LZLG”标识、“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广西柳工公司第4788563、4788561号商标权,因涉案商标知名度高,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明显故意“搭便车”,且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系重复侵权,故对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停止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LZLG”标识,并赔偿原告广西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20万元,被告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法院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基数方面,法院结合被告网站中的宣传,认为原告提出的年产量的计算方式较为合理。在确定赔偿倍数方面,既考虑到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又考虑到由于权利人没有及时积极的主张权利,对侵权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责任,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其侵权获利的三倍。本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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