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擅自修改转发他人短视频,侵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饭店针对其主打菜品拍摄制作了商业宣传视频,视频中含有其字号等信息。后该饭店发现,某餐厅擅自将涉案视频进行修改,将该饭店字号信息予以删除或遮挡并添加了该餐厅自己的字号信息,同时多次在该餐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上进行传播。该饭店认为,该餐厅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且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
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进行修改,删除或遮挡权利人字号信息、添加自己的字号信息,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上进行传播、宣传等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一些人为了快速赚取流量或推广自己的商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对他人发表的短视频作品进行“剪切”“搬运”“修改加工”并传播使用,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频可以短,但权利保护不能短。
案例三:
规范使用商标,禁止“傍名牌”“蹭热度”!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享有对CoCo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利,某奶茶店店铺内悬挂了“COCO Pomelo”招牌,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价目表等处突出使用“CO-CO”标志。该公司认为,该奶茶店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且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遂起诉维权。该奶茶店辩称,其通过加盟经合法授权获得“COCO POMELO”字母商标、该字母商标使用权,且商标在有效期,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被告该奶茶店经授权使用的该字母商标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该组合标识商标均为32类,服务项目基本一致。在双方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并不存在侵权。该公司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在奶茶等现制饮品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标显著性部分“CoCo”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该奶茶店在使用该字母商标时,突出使用“CoCo”并将字体改变成与原告商标字体相近字体,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点评】
近年来,有关商标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商标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傍名牌”“蹭热度”是最常见的现象。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傍名牌”“蹭热度”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否则在司法保护上可能存在权利障碍,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如需将注册商标拆分或调整布局使用,建议将拆分或调整布局后标识重新注册商标。
案例二:
签特许经营合同需谨慎,履约要积极!
【案情简介】
青岛某销售公司系某App的所有人及服务平台运营商,同时核准注册了相关商标。2017年12月,郭某与青岛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约定郭某缴纳10万元代理费成为上述平台某区域的城市合伙人,有效期为三年。此后,郭某以该区域城市合伙人的身份开展为期两年半左右的宣传经营。2020年11月,郭某以该销售公司未履行“对城市合伙人实行区域保护制度”等相关义务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缴纳的代理费。
【裁判结果】
涉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而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官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签订商业特许合同前,特许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信息;被特许人应当认真咨询、论证,审慎审查风险因素。签约后,双方均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特许人应当及时提供有效的指导培训、业务支持,被特许人应当注重经营模式的学习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主动开拓市场。商业特许经营本身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并不能保证一定盈利,被特许人一定要谨慎选择、理性对待。
案例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林某系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以公司名义,于2018年9月20日与青岛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岛某项目的科勒牌卫浴产品的供货合同,总价值人民币2000398.4元;于2018年中标张家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科勒牌卫浴产品的供货合同,总价值人民币2875185元。后林某将明知系郑某(另案处理)非法渠道采购的“科勒”牌卫浴产品,依合同约定陆续分别向上述项目实际供货各442套、397套,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经科勒公司授权的机构鉴定,林某所供货的“科勒”牌卫浴产品均系假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