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银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实,截止到2022年1月12日,你单位未为高月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2]12第0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6日